印发《惠州市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惠州市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 [2011]76号)精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并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可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时间申请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每个就业见习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本办法中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一年内的人员和本市生源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一年内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市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1、《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
2、《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一份;
3、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文件;
5、《就业见习协议》;
6、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
7、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发放表。
以上第3项至7项材料查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批办法
市直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将申请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批后送市财政局核定拨款(每季度审批一次)。
本办法中的市直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市政府直属单位主办,中央和省驻惠单位主办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备案,其他的在市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仲恺分局登记注册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其他
(一)各县(区)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来源:
惠市人社〔201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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